一、 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划入县商务局。
(三)将原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商务局。
(四)将原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贸易职责、生猪屠宰管理职责、酒类专卖管理职责、盐业行业管理职责、产业转移和工业园区发展管理职责划给县商务局。
(五)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拟订和编制商贸流通业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县商务局。
(六)加强服务贸易进口、服务外包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七)加强、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态,拟定全县商务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执行商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县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
(三)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按照县一级管理权限,核准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四)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物料、产品出口核销的有关批准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负责办理“三来一补”项目的签约、审批,进出口报关、加工费结汇及直通港澳的货车、私家车的报批。
(六)负责对外贸易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掌握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依法承办对外、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以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WTO规则,负责、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
(八)拟定本地区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一安排使用上级划拨的或其它渠道筹集的口岸建设专用资金;负责全县口岸的开设、关闭、调整审核上报;组织口岸查验单位改革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强化口岸综合管理;督促、检查口岸各查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查验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指导查验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组织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其它突发事件;负责全县口岸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口岸信息的交流、服务。
(九)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十)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检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十一)负责酒类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管理和盐业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各镇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对口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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